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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稳定币发行人拟议监管制度:概述
香港正朝着为稳定币发行人建立全面监管框架迈出重大步伐。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财库局”) 和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于2023年12月27日联合发表有关香港稳定币发行人拟议监管制度的咨询文件 (“咨询文件”), 并于两个月的咨询期结束后于2024年7月17日联合发表咨询总结文件 (“咨询总结”)。
本文概述立法建议的主要方面, 包括拟议监管制度的范围和覆盖范围、发牌准则和条件以及赋予金管局的权力。
“稳定币”及 “法币稳定币”的定义
在咨询文件中, “稳定币”的定义为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说明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价值 —
(a) 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述;
(b) 作为或拟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用于为货品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和/或投资;
(c) 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d) 使用不由发行人单独控制的分布式帐本或类似技术;及
(e) 宣称或看来是与某特定资产、一组或一篮子资产维持相对稳定价值。
“法币稳定币”的定义为特定资产为单一或多个法币的稳定币。
咨询文件回应者普遍同意拟议的定义。将某些已受现行监管制度覆盖的金融工具 (如存款、认可集体投资计划、认可结构性产品、储存于储值支付工具的任何储值金额等) 排除在“稳定币”的定义之外的建议也得到了广泛共识。
考虑到拟议监管制度主要规管使用去中心化方式运作的帐本上所发行的形式价值,咨询总结中指出, “稳定币”的定义中的第(d)项将会修改以订明监管制度涵盖“使用去中心化方式运作的分布式分类账本或类似技术”发行的稳定币。而“去中心化方式运作的分布式分类账”指并无任何人士有单方面控制或实质改变其分类账的功能或运作的权力。
受监管活动的范围
咨询文件建议, 监管制度将优先监管法币稳定币的发行活动, 因为与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相比, 法币稳定币更有可能被用作普遍接受的支付方式。绝大多数回应者同意这种处理方法。
至于什么构成“发行”活动, 咨询总结中厘清这一般会因应相关事实与情况作个别决定。监管制度实施后将会发布进一步的指引, 以为业界提供进一步指导。
咨询文件中建议在拟议的法币稳定币发行人发牌制度下, 除非是持有金管局批出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的公司, 否则任何人不得:
(i) 在香港发行或显示自己发行法币稳定币;
(ii) 发行或显示自己发行宣称或看来是与港元维持相对稳定价值的稳定币;或
(iii) 向香港公众人士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
“积极推广”可包括频密地联络香港公众人士及推广其服务及进行以香港公众人士为对象的大众传媒宣传计划或网上活动等。
拟议的监管制度范围获得普遍认同。至于如何确定某人是否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法币稳定币的发行, 咨询总结中厘清金管局将考虑多项因素, 例如推广信息所用的语言、该信息是否针对居于香港的人群以及其网站是否使用香港域名等。
根据拟议的监管制度, 任何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人均须获得金管局的牌照。咨询文件中建议的一些主要发牌准则和条件 (并在咨询总结中进行了修改, 如适用) 大致概述如下:
咨询文件建议赋予金管局对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适当的监管权力,例如有权在情况需要时干预持牌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运作、有权要求持牌人提供资料或文件、有权在持牌人的处所进行现场审查、有权指示持牌人采取行动使其遵守法定义务、有权根据拟议的法律框架制定规例及发出指引等。
咨询文件亦建议赋予金管局权力,当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可能触犯拟议监管制度下的罪行时,金管局可进行调查。
回应者普遍支持拟议的金管局监管及调查权力,因此建议将按计划推行。
咨询文件和咨询总结中概述的监管建议反映了香港致力于营造安全、稳健和透明的法币稳定币发行环境并为法币稳定币用户提供充分保护,同时保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在不断发展的数字金融格局中促进创新。
咨询总结指出,金管局将于今年稍后拟备条例草案并提交立法会审议以落实拟议的稳定币监管制度。金管局亦会发出牌照及监管指引,方便申请人了解及遵守相关规定。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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