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6月11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份”的方式持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前提是公司的成立地法律容许。
大部分于香港上市的公司都是在开曼群岛及百慕达成立,该两法律管辖区均具有库存股份制度,而香港却一直未有相关制度。因此,《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最近就为引入库存股份制度而进行修改,并将于2025年4月1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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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6月11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已允许上市公司以“库存股份”的方式持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前提是公司的成立地法律容许。
大部分于香港上市的公司都是在开曼群岛及百慕达成立,该两法律管辖区均具有库存股份制度,而香港却一直未有相关制度。因此,《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最近就为引入库存股份制度而进行修改,并将于2025年4月17日实施。
香港的库存股份制度
香港的库存股份制度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有关制度的要点包括:
上市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就库存股份定期进行申报,但必须:
库存股份的用途
《公司条例》引入库存股份制度将令香港与开满群岛及百慕达看齐,因此,于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无须一定注销其回购的股份。被回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份可作多种用途,包括 (a) 于募资时售予投资者;(b) 在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时,用作代价股份转让给卖方;及 (c) 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计划满足股份授予。
尽管如此,所有公司的行动仍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及上市规则。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亦须按《印花税条例》(香港条例第117章)缴纳从价印花税。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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