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DAO法律框架与近期发展

胡铭深 Sam Wu, 符曼姿 Beverly Fu • 3 February 2025
胡铭深 Sam Wu

合伙人,香港

符曼姿 Beverly Fu

律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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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DAO法律框架与近期发展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s)是数字时代的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组织结构,它通过智能合约运行。


随着虚拟资产越来越普遍,DAOs也成了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去中心化金融(DeFi)安排是以DAOs的形式呈现的。


主要特点


去中心化治理

与集中式管理的传统公司不同,DAOs让代币持有者能够集体决定组织的方向和运作。通常一个代币代表一个人的投票权,会以多数决原则或预设票数门槛原则来批准提案。


缺乏法人资格

DAOs缺乏法人资格。与传统公司不同,DAOs不被认定为法人实体,因此,一些DAOs会专门设立法人实体为代币持有者持有资产。


跨境性质

DAOs在全球运行,不受地理边界限制。


监管框架


香港目前尚无针对DAOs的具体立法。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将现有法律框架适用于DAOs时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因为其认为该框架可能存在法律灰色地带。


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对DAOs采取了“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策略。DeFi的活动即便在去中心化平台上运行,也不会免于监督。证监会已列出了多项可能受其监管的DeFi活动: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如果去中心化平台能让客户交易虚拟资产,且这些虚拟资产可算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条例第571章)下的证券或期货,那么这个平台及其运营商就可能被要求获得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因此,这类平台必须遵守与传统提供同样服务的金融平台一样的牌照要求。


集体投资计划(CISs)

《证券及期货条例》还规范面向香港公众发售的CISs。DeFi流动性池协议通常涉及集合投资者资金以产生回报,可能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对CISs的定义。如属此类,这些协议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获得授权。


近期标志性案件


香港有关DAO法律的一个突破性进展是近期原讼法庭对Mantra DAO Inc. and Another v John Patrick Mullin and Others [2024] HKCFI 2099 一案的审理。此案确立了多个关键先例:


认可加密货币交易

虽然关于DAOs的所有权、管理和控制的实质性审理仍未有判决,但原讼法庭认可“加密货币交易是一种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商业活动”。


对代币持有者负责的义务

在Mantra DAO一案中,该DAO的治理机制特点如下:

  1. 最终的决策权属于代币持有者;
  2. 成立法人实体为代币持有者持有资产;以及
  3. 这些法人实体由其理事会成员,即理事,管理。理事有权代表该DAO项目和代币持有者行事。


原讼法庭认为,理事有责任妥善记录加密货币交易业务的运作情况,并有责任向代币持有者报告该DAO项目的资金状况。


代币持有者有权查阅账本和记录

原讼法庭授予临时救济,要求理事向代币持有者披露与该DAO项目运作相关的账本和记录。原讼法庭认可去中心化治理结构中代币持有者查阅账本和记录的权利。


目前的挑战和法律风险


去中心化治理

去中心化治理模式使确定责任方变得复杂。当DeFi产品出现问题时,目前尚未明确责任应由智能合约开发者、拥有治理权的代币持有者还是DAO成员承担。DAO的匿名性也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缺乏法人资格

DAOs缺乏法人身份使合同执行、责任分配和财产所有权复杂化。证监会指出,有些DeFi协议可能“只是名义上去中心化”,其背后仍由部分开发者掌握着实质控制权。


在这些情况下,证监会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而非去中心化的标签来进行评估。Mantra DAO案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涉案组织声称采用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但理事仍负有妥善保存DAO项目账簿的责任。


跨境运营

跨境运营面临更多复杂性。DAOs的无国界性质使得监管合规和争议解决面临管辖权的挑战。


未来趋势与发展


尽管挑战重重,但最近的发展表明监管框架正逐步明朗化。正如在Mantra DAO案例中所见,香港法院愿意调整现有法律原则以适应创新结构。


随着虚拟资产生态系统逐渐成熟,预计更明确的监管指引和判例将会出现,从而为香港DAO运作的监管体系带来更大清晰度。



如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在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选定行业数码化发展和转型的法律框架”的资料摘要中所述,持份者的早期讨论对于监管及推动香港特定行业采纳新技术至关重要。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于《商法》2025年1月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热点剖析中首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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