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DAO法律框架与近期发展

胡铭深 Sam Wu, 符曼姿 Beverly Fu • 3 February 2025
胡铭深 Sam Wu

合伙人,香港

符曼姿 Beverly Fu

律师,香港


下载全文

香港DAO法律框架与近期发展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s)是数字时代的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新型组织结构,它通过智能合约运行。


随着虚拟资产越来越普遍,DAOs也成了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去中心化金融(DeFi)安排是以DAOs的形式呈现的。


主要特点


去中心化治理

与集中式管理的传统公司不同,DAOs让代币持有者能够集体决定组织的方向和运作。通常一个代币代表一个人的投票权,会以多数决原则或预设票数门槛原则来批准提案。


缺乏法人资格

DAOs缺乏法人资格。与传统公司不同,DAOs不被认定为法人实体,因此,一些DAOs会专门设立法人实体为代币持有者持有资产。


跨境性质

DAOs在全球运行,不受地理边界限制。


监管框架


香港目前尚无针对DAOs的具体立法。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将现有法律框架适用于DAOs时采取了较为保守的做法,因为其认为该框架可能存在法律灰色地带。


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对DAOs采取了“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策略。DeFi的活动即便在去中心化平台上运行,也不会免于监督。证监会已列出了多项可能受其监管的DeFi活动: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如果去中心化平台能让客户交易虚拟资产,且这些虚拟资产可算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条例第571章)下的证券或期货,那么这个平台及其运营商就可能被要求获得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因此,这类平台必须遵守与传统提供同样服务的金融平台一样的牌照要求。


集体投资计划(CISs)

《证券及期货条例》还规范面向香港公众发售的CISs。DeFi流动性池协议通常涉及集合投资者资金以产生回报,可能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对CISs的定义。如属此类,这些协议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获得授权。


近期标志性案件


香港有关DAO法律的一个突破性进展是近期原讼法庭对Mantra DAO Inc. and Another v John Patrick Mullin and Others [2024] HKCFI 2099 一案的审理。此案确立了多个关键先例:


认可加密货币交易

虽然关于DAOs的所有权、管理和控制的实质性审理仍未有判决,但原讼法庭认可“加密货币交易是一种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商业活动”。


对代币持有者负责的义务

在Mantra DAO一案中,该DAO的治理机制特点如下:

  1. 最终的决策权属于代币持有者;
  2. 成立法人实体为代币持有者持有资产;以及
  3. 这些法人实体由其理事会成员,即理事,管理。理事有权代表该DAO项目和代币持有者行事。


原讼法庭认为,理事有责任妥善记录加密货币交易业务的运作情况,并有责任向代币持有者报告该DAO项目的资金状况。


代币持有者有权查阅账本和记录

原讼法庭授予临时救济,要求理事向代币持有者披露与该DAO项目运作相关的账本和记录。原讼法庭认可去中心化治理结构中代币持有者查阅账本和记录的权利。


目前的挑战和法律风险


去中心化治理

去中心化治理模式使确定责任方变得复杂。当DeFi产品出现问题时,目前尚未明确责任应由智能合约开发者、拥有治理权的代币持有者还是DAO成员承担。DAO的匿名性也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缺乏法人资格

DAOs缺乏法人身份使合同执行、责任分配和财产所有权复杂化。证监会指出,有些DeFi协议可能“只是名义上去中心化”,其背后仍由部分开发者掌握着实质控制权。


在这些情况下,证监会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而非去中心化的标签来进行评估。Mantra DAO案就是一个例子,虽然涉案组织声称采用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但理事仍负有妥善保存DAO项目账簿的责任。


跨境运营

跨境运营面临更多复杂性。DAOs的无国界性质使得监管合规和争议解决面临管辖权的挑战。


未来趋势与发展


尽管挑战重重,但最近的发展表明监管框架正逐步明朗化。正如在Mantra DAO案例中所见,香港法院愿意调整现有法律原则以适应创新结构。


随着虚拟资产生态系统逐渐成熟,预计更明确的监管指引和判例将会出现,从而为香港DAO运作的监管体系带来更大清晰度。



如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组在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选定行业数码化发展和转型的法律框架”的资料摘要中所述,持份者的早期讨论对于监管及推动香港特定行业采纳新技术至关重要。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于《商法》2025年1月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热点剖析中首载。

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提供的一般概述,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专业意见。
请联系我们获取进一步的具体法律意见。

近期文章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杨家奇 Dennis Yeung 28 March 2025
港交所将强化对香港2600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效能、性别多元化、风险管理和股息方面的要求,另外增加多项披露义务。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21 March 2025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已作出修订,引入 “默示同意机制”,容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新机制将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生效。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14 March 2025
《公司条例》引入库存股份制度将令香港与开满群岛及百慕达看齐,因此,于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无须一定注销其回购的股份。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20 February 2025
港交所于2024年12月10日发布了2023财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年度审阅报告,该报告借助人工智能完成。
by 蒋建丰 Roy Chiang 14 February 2025
本所合伙人蒋建丰律师撰写《律商联讯》国际公司程序,第 139 期 — 香港章并于2025 年 1 月 22 日线上出版供订阅。(仅具英文版)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24 December 2024
本所合伙人朱静文律师撰写Lexology《深度解读:国际资本市场》第 14 版 —— 香港章并在2024 年 12 月 17 日线上发表。(仅具英文版)
更多文章

近期消息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1 April 2025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欢迎吴文翰律师加入成为本所顾问律师。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17 January 2025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朱静文律师于2025年度《钱伯斯》大中华区评级比选中获评为“领先律所”及“领先律师”。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18 December 2024
朱静文律师 荣誉入选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4-25: 睿见领袖 (国际) ” 得奖者之一,并被视为最受市场推荐的精英律师。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29 November 2024
本所合伙人朱静文律师在2024年10月18日出版的《商法》聚焦中国经济市场分析报告专题《蹊径求索》中亮相。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28 November 2024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朱静文律师 (Rossana Chu) 于2025年度《亚太法律500强》大中华区评级比选中获评为“领先律所”及“领先合伙人”。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27 November 2024
本所合伙人胡铭深律师 (Sam Wu) 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 评选为2024年度ALB香港律师新星(ALB Hong Kong Rising Stars 2024)。
更多消息

相关文章

香港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实施监管新规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