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香港公司必须事先取得其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的同意,才可以电子方式 (例如 电邮) 或透过公司网站向其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送文件或资料 。
为致力提供一个方便营商的环境,香港进一步便利公司以电子方式通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已作出修订,引入 “默示同意机制”,容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新机制将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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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香港公司必须事先取得其成员及债权证持有人的同意,才可以电子方式 (例如 电邮) 或透过公司网站向其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发送文件或资料 。
为致力提供一个方便营商的环境,香港进一步便利公司以电子方式通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已作出修订,引入 “默示同意机制”,容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新机制将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生效。
在下列情况下,香港公司可选择采用 “默示同意机制” 透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
《公司条例》中的章程细则范本已作出修订,以便根据该条例成立的新公司可采用默示同意机制,透过网站发放公司通讯。
无论如何,公司的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要求公司提供公司通讯的电子复本 (例如透过电子邮件) 或实体印本。
如香港上市公司采用默示同意机制,就无须每次在其网站上载新的公司通讯时,向其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另行发出通知。此外,香港上市公司的持份者亦可透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新闻快讯服务,收取该公司发布的刊物。
然而,如果采用默示同意机制的是非上市公司,则公司必须事先征得其成员和债权证持有人的明确同意,才可免却此类另行通知。否则,该公司仍须就其网站上每次上载的企业通讯时,分别向各持份者发出另行通知。
尽管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明确同意、视作同意或默示同意机制,以实行透过网站进行通讯,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定要求。如果公司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声称由公司透过网站发送的文件或资料将不会被视为已送交。
此外,公司在以电子方式或透过网站发布公司通讯时,应小心考虑其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及诈骗预防策略。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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