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门 知 识
最近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市的公司正呈现私有化的上升趋势。私有化的原因迥异,但一种普遍现象是上市公司的市值远低于其资产净值或业务潜力,并且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很低。因此,该等公司发现很难利用其上市地位筹集资金。由于金融机构乐于提供私有化贷款,控股股东会认为,将其上市公司私有化,在商业上是一个明智的决定。本文讨论在内地以外注册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的私有化流程。将H股公司私有化的规则大不相同,作者或在随后的文章中加以讨论。
一项私有化由要约人(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出,以收购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并取消该公司在港交所的上市地位。私有化通常是通过(1)自愿全面要约或(2)协议安排来实现的。私有化要约的对价可以是现金或证券(附有或不附有现金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