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香港雇员持股计划

朱静文 Rossana Chu • 10 August 2023
朱静文 Rossana Chu

合伙人,香港


下载全文

解读香港雇员持股计划

雇员持股计划(ESOP)是公司为奖励高管和雇员的过往业绩、鼓励他们继续为公司效劳,以及吸引新人才的一个激励计划。根据ESOP,高管和雇员被授予雇主或其母公司的股票或衍生品。


基本要义


企业通常通过ESOP授予雇员股票期权,当期权在条件获得满足时,雇员可行使期权,即以行使价购买公司股份,而行使价会在授予期权时决定。公司也可授予雇员限制性股票,即雇员在一定条件下才可获得的股票,雇员可能(但并非一定)被要求支付一笔固定价格来获取股票。 另一类ESOP被称为影子计划,公司给予雇员现金奖励,奖励金额按公司未来增长进行计算,这些未来增长可以是公司当下到未来某段时间的营利增幅或股价涨幅(如为上市公司)。

ESOP的条款根据公司自身的人力资源战略量身定制,通常规定激励的形式、计划的行政管理、授予对象资格、个别授予对象的授予限额、未归属的股份授予在何种情形下失效,以及退扣机制(比如在雇员辞职或被解雇时退扣)。在不违反ESOP的前提下,公司可能就个别雇员制定归属条件,如服务期、关键业绩指标、公司的财务情况。


雇员可赚取行使价和归属条件获满足时公司股份的市场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从中获利。对于公司而言,ESOP让雇员获得公司股权,分享公司的未来增长,是一个有效的奖励和激励雇员的工具。


未上市的公司还可以通过ESOP来激励关键人员推动公司IPO。当公司IPO成功时,他们的ESOP回报通常异常丰厚。在IPO完成之前,公司不需要支付高额现金薪酬。


至于公司的ESOP授予池该多大并没有统一标准,除非是上市公司因而须遵守监管要求。通常,公司会划拨其总股本的5%至20%到ESOP,具体大小视乎公司所处行业板块、规模、拟吸引的人才类型和管理文化等因素而定。


公司法及证券法


如果公司的ESOP要在香港实施授予,那么无论该公司是香港公司或海外公司,该计划都必须遵守香港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包括《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


如果股权被授予给(1)确为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现任或前任董事、雇员或顾问的人士;(2)上述人士的真正受养人;或(3)为上述人士设立的信托的受托人,则该授予豁免遵守香港招股章程要求。但ESOP中仍须包含警告声明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翻译。


其中,中文翻译如下:


警告:本文件的内容未经在香港的规管当局审核。你应就有关要约谨慎行事。
如你对本文件的任何内容有任何疑问,你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雇佣法


ESOP通常会剥夺雇员在雇佣关系终止时获得计划相关损害赔偿的权利。如在雇主终止雇佣关系时归属条件未获满足,雇员通常就失去了授予的股份。但在构定解雇或雇主违法解雇的情况下,法庭仍会判决雇员获得ESOP损失赔偿。


扣薪行为在香港是受严厉监管的,《香港雇佣条例》允许雇主在雇员以书面提出要求时在工资中扣除代雇员缴交的医疗福利计划、公积金计划、退休计划或储蓄计划的供款。这些计划均是为雇员或其受养人之利益合法建立的计划。


ESOP显然不是医疗福利计划、公积金计划或退休计划。而“储蓄计划”通常指不会对雇员或其受养人造成风险,且能给他们带来绝对利益的计划。ESOP有股份价值或股价波动的风险,它是授予雇员的一种投资选择。因此,ESOP通常不被视为储蓄计划,也就不在条例允许的扣薪条件范围内。


由此可得出结论,雇主须向雇员支付全额工资,通过其他安排收取雇员行使期权时支付的行使价。雇主违法扣薪会被检控,如被定罪,可能被判处10万港币罚款以及一年监禁。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与北京天达共和(香港)律师事务所 联营

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提供的一般概述,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专业意见。
请联系我们获取进一步的具体法律意见。

近期文章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杨家奇 Dennis Yeung 28 March 2025
港交所将强化对香港2600家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效能、性别多元化、风险管理和股息方面的要求,另外增加多项披露义务。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21 March 2025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已作出修订,引入 “默示同意机制”,容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新机制将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生效。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14 March 2025
《公司条例》引入库存股份制度将令香港与开满群岛及百慕达看齐,因此,于香港成立的上市公司无须一定注销其回购的股份。
by 朱静文 Rossana Chu 20 February 2025
港交所于2024年12月10日发布了2023财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年度审阅报告,该报告借助人工智能完成。
by 蒋建丰 Roy Chiang 14 February 2025
本所合伙人蒋建丰律师撰写《律商联讯》国际公司程序,第 139 期 — 香港章并于2025 年 1 月 22 日线上出版供订阅。(仅具英文版)
by 胡铭深 Sam Wu, 符曼姿 Beverly Fu 3 February 2025
随着虚拟资产越来越普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成了数字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更多文章

近期消息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1 April 2025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欢迎吴文翰律师加入成为本所顾问律师。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17 January 2025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朱静文律师于2025年度《钱伯斯》大中华区评级比选中获评为“领先律所”及“领先律师”。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18 December 2024
朱静文律师 荣誉入选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4-25: 睿见领袖 (国际) ” 得奖者之一,并被视为最受市场推荐的精英律师。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29 November 2024
本所合伙人朱静文律师在2024年10月18日出版的《商法》聚焦中国经济市场分析报告专题《蹊径求索》中亮相。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28 November 2024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朱静文律师 (Rossana Chu) 于2025年度《亚太法律500强》大中华区评级比选中获评为“领先律所”及“领先合伙人”。
by 杨杨朱律师事务所 27 November 2024
本所合伙人胡铭深律师 (Sam Wu) 荣获《亚洲法律杂志》(ALB) 评选为2024年度ALB香港律师新星(ALB Hong Kong Rising Stars 2024)。
更多消息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