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众对这种豁免缴税慈善团体名单的严重依赖,现在是时候了解 税局如何识别慈善团体了。
慈善事业在缓解世界各地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香港,许多人和组织,包括善心的个人和家庭、本地和国际企业以及海外慈善团体,都为不同的慈善目的而设立慈善团体。然而,在识别或经营慈善团体时,有一些公众可能不一定注意到的重要事项,本文主要讨论其中的一些事项。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Wan Chai District, Hong Kong Hong Kong SAR
鉴于公众对这种豁免缴税慈善团体名单的严重依赖,现在是时候了解 税局如何识别慈善团体了。
慈善事业在缓解世界各地的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香港,许多人和组织,包括善心的个人和家庭、本地和国际企业以及海外慈善团体,都为不同的慈善目的而设立慈善团体。然而,在识别或经营慈善团体时,有一些公众可能不一定注意到的重要事项,本文主要讨论其中的一些事项。
到目前为止,香港尚没有正式的慈善团体注册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来监管慈善团体的成立和运作。税务局保存的免税慈善团体名单并不是香港所有慈善团体的完整名单(原因将在下文讨论)。
随着为慈善或类似目的向公众募集资金的组织数量的增加,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通过其慈善组织小组委员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建议为慈善组织建立一个广泛的监管制度,并为慈善组织建立一个监管机构;然而,该咨询受到了利益相关者的严重关切和两极化的意见。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出具的报告中指出,当时由于公众在这个问题上缺乏普遍共识,不宜设立慈善委员会。不过,委员会还是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慈善团体的透明度和建立问责制,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保障。此后,尽管香港的慈善事业自2011年以来进一步发展,但与慈善团体监管有关的问题并没有提升到立法层面。
这与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委员会明显不同,该委员会是英国慈善团体的监管机构,并负责维护慈善团体的登记,其身份是一个独立的、非部委的政府部门,但向国会负责。
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8条,任何具有公共性质的慈善团体或信托基金均可获豁免缴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些慈善团体的捐款也可以免税。香港税务局不时发布和更新《属公共性质的慈善团体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指南》”),其中包括该等免税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南》中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
在香港,“慈善团体”或“慈善目的”并没有法定定义。即使《指南》或香港其他法例解释了什么是慈善团体,但这些解释有两个问题:
(i) 该等解释往往局限于其提供的特定的例子及
(ii) 解释仅仅描述了特定的例子和模糊的原则,因此不够明确或清晰。
例如,《指南》告诉了公众税务局如何识别慈善团体,但这种识别只限于豁免缴税。因此,《指南》并没有为日常生活中其他用途的慈善团体赋予普遍的定义。事实上,香港并没有官方的慈善团体登记册供公众(包括企业和家庭办公室)在为履行社会责任而进行捐赠或捐款时参考。但香港公众通常把税务局保存的豁免缴税慈善团体名单作为香港慈善团体的名,但如上所述,这并不完全正确。
鉴于公众对这种豁免缴税慈善团体名单的严重依赖,本文现介绍税务局如何识别慈善团体。《指南》指出,由于缺乏慈善团体的法定定义,税务局因此要参考案例法。税务局认为,要成为法律上的慈善团体,机构或信托必须是“纯粹为慈善目的”而设立。
指南中提到的“慈善目的 ”的定义是基于Lord Macnaghten在1891年对慈善目的的四个主要部分的陈述,该陈述本身是基于英国1601年《慈善用途法》的序言。这四个部分是:
(a) 救济贫困;
(b) 促进教育;
(c) 促进宗教;
(d) 不属于前述任何一项的其他有益于社会的慈善性质的目的。
很明显,尽管《指南》中给出了一些被法院认定为慈善目的的例子以及不属于慈善目的的情况,但 (d)项对什么是“有益于社会”的表述并不明确。
此外,《指南》还强调,志愿或非营利组织不一定是慈善团体。例如,如果一个组织以宣传某些政治观点为目标,即使它是非营利性的,也不是慈善组织。
香港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慈善”或“慈善目的”的立法定义,但这些定义也仅是针对特定用途的,而且含糊不清。其中一项定义是在《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香港法例第306章)中,其对“慈善目的”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几个目的,并给出了一个开放式的定义,即“任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目的”。但这样的定义也只限于该条例,而不具备普遍确定的意义。
《指南》阐述了税务局在考虑慈善团体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提出的豁免缴税申请时,对其规管文书(例如:章程)的期望。规管文书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家慈善团体可能打算向提供真正实质性服务的董事支付合理报酬,特别是当该董事熟悉慈善团体的宗旨和运作,因此是提供此类服务的合适人选。有时,如果工作量很大,慈善团体不容易找到候选人以自愿或纯无偿的方式在其理事机构任职。在这种情况下,慈善团体要偏离上文(4)段所述的要求,但根据《指南》,慈善团体必须向税务局证明:
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受香港法院管辖的慈善团体,即(i)在香港设立的慈善团体和(ii)海外慈善团体在香港的机构,可以获得免税。
《税务条例》第88条包含两个部分:开头段和但书段。
开头段规定,具有公共性质的慈善团体或信托机构应予豁免,并应被视为始终免于缴税。
但书涉及到该机构或信托机构从事贸易或业务的情况。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从这种贸易或业务中获得的利润才可免于缴税:
《指南》详细说明了什么是“贸易”或 “业务”,以及如何满足上文(3)段所述的条件。尽管如此,并非所有慈善团体的活动都构成贸易或业务。例如,如果一个慈善团体向公众筹集捐款,并将该等款项(无论是否在香港)用于其慈善目的,那么它就不是在进行贸易或业务,而且这些捐款也不限制主要在香港使用。事实上,许多国际慈善团体在香港的机构所筹集的捐款并不在香港使用或支出,例如,相当多的慈善团体规定,香港的捐款将用于缓解贫困或在不发达国家提供医疗服务。
此外,《指南》还列出了一些特殊活动的影响,如对慈善团体提供的服务或设施收费、进行投资、提供贷款和财产出租。由于读者可以参考《指南》有关内容,本文将不详细讨论这些影响。但本文作者想提醒的是,慈善团体的管理机构必须首先仔细检查慈善团体的章程或规管文书是否明确允许此类活动,以避免任何越权行为。例如,董事不应假定慈善团体的章程总是允许慈善团体将其资金借给他人,将其闲置现金用于投资,或将其财产出租。《指南》规定了豁免缴税继续适用于这些活动的情况,但并没有授权慈善团体开展这些活动。
犯罪分子利用慈善团体来绕过有关国家安全、打击恐怖活动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或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并不罕见。
假如一个诈骗分子向一个慈善团体捐款100万港币,条件是40%的款项要用于一个据称有类似慈善目的的海外组织,这意味着该慈善团体可以按常规方式使用剩余的60万港元,这听起来是个很有吸引力的建议。但事实上,这100万港元来自一张被盗的信用卡,因此该慈善团体随后被要求归还全部100万港元,甚至可能因洗钱而受到调查。更糟糕的是,该慈善团体被骗走了汇给指定海外机构的40万港币,而这实际上是诈骗分子的一个圈套。
慈善团体应进行适当了解你的捐赠者流程,特别是涉及大额捐赠的方面,例如:
慈善团体也可以参考香港政府发布的资料,包括廉政公署发布的《防贪锦囊–慈善团体及筹款活动管理》,社会福利署、民政事务总署及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布的《慈善筹款良好实务指引》以及保安局禁毒处发布的《防止慈善团体被利用作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为了保护自身和发起人的声誉并保持良好的治理,香港的慈善团体必须注意有关陷阱。第一步是如果慈善团体于香港申请免税地位,则需要确保其章程起草得当,明确说明慈善目的,并符合税务局的要求。在成立之后,慈善团体还必须根据章程的规定处理其事务,并采取合理的了解捐款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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